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
企业负担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
企业负担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4〕138号)精神,解决社会及企业经营业主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好我县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激发企业活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一)建立我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常态化公示制度,于2014年12月底前以独立清单方式反映其中的涉企收费项目、标准及相关政策,并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县财政局牵头,县物价局配合)
(二)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梳理我县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及标准,于2015年3月30日前公布。(县物价局负责)
(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对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县财政局、县物价局牵头,县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结合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建立企业负担数据库,及时监测和反映企业负担情况,为监督和调整涉企收费政策提供依据,配合落实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县各有关减负责任单位)
二、规范和完善涉企收费管理
(五)按照“正税清费”原则,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中企业减负相关内容。细化和完善涉企收费管理制度,依法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加强涉企收费事中和事后监管。(县财政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物价局配合)
(六)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县财政局负责)
(七)对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相关收费;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将涉及收费的前置服务项目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将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收费的关系切开,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个别需要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由县物价局负责实施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县物价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中心配合)
(八)规范行业协会涉企收费。进一步清理行业协会涉企收费,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措施,做好相关领域的收费清理工作。(县民政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物价局配合)
三、广泛开展企业负担情况调研
(九)2015年2月底前完成全县50家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负担调查研究工作,对企业反映的不合理负担和影响发展的政策性问题加以梳理,认真分析不同行业的企业负担构成,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对策和办法,并完善企业网上举报和反馈机制。在中小企业的融资、用地等方面,认真抓好惠企政策措施的落实,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县各有关减负责任单位、各镇政府配合)
(十)严格规范向企业收取捐赠、赞助行为,严格规范增加企业负担的评比达标和表彰工作。引导和方便企业、群众举报投诉,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维权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社团组织在扩大企业参与、反映企业诉求、消除不满、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企业维权营造社会化的服务环境。(县各有关减负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四、开展政策宣传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活动,邀请媒体针对焦点问题开展专题宣传;印发政策宣传资料,宣传重要政策和典型案例。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参与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各有关减负责任单位、各镇政府配合)
(十二)充分发挥媒体、政府网站的宣传、监督作用,重点加强对涉企收费政策规定、惠企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宣传力度,营造维护企业权益、支持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对企业维权意识的教育、培训和引导,提升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县各有关减负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五、推进减负工作制度化
(十三)强化督促检查。认真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以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和查突出问题为重点,对出现的问题不回避,及时提出调整和改进意见,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开展好、效果突出、企业满意度高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县各有关减负责任单位)
(十四)做好成效评估。建立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信息交流制度,交流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情况的检查,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各有关减负责任单位配合)
(十五)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15日前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审计局、定安质监局、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县物价局配合)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省驻县有关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