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加快解决商品房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加快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加快解决商品房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商品房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3〕178号)通知精神,为妥善处理我县商品房历史遗留问题,县政府决定对我县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和处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依法办理;处罚违规,维护权益;民生优先,简化程序。
三、清查处理的范围
定安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截至2010年12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批准建设、销售并已交付使用,但至今未能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或已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但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查清各类商品房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基本情况、形成原因。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区别不同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追缴税金、规费、土地出让金,完善相关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清查处理的办法
清查处理工作采取集中领导、统一政策、分类处理的方式进行,通过全面查清项目用地审批、规划报建、建设开工、竣工验收、预售许可、结构安全、消防验收等方面的情况及未发证的原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办理商品房登记。
(一)关于规划认定
凡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少批多建超面积、超容积率的,未按规划内容建设的,按开工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由县住建局办理规划认定,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处罚。
(二)关于房屋登记
1、商品房房屋登记原则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申请;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开发企业倒闭、破产、注销、撤销、改制等情形的,可由购房者凭购房合同,缴款凭证和契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因购房者自身拖欠购房款造成未发证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收缴并申请。
2、完善规划认定、结构安全认定、竣工验收、消防验收,补缴土地出让金、报建规费、营业税、契税,依法处罚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关于费税征缴
凡未按规定缴交报建规费的,按开工时的报建规费和应征缴营业税、契税时点标准征缴。
(四)关于结构安全认定
凡未办理工程验收及竣工备案手续的,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并出具结构安全报告,安全鉴定有明显安全隐患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整改。房地产开发企业关闭、破产、注销等情形的,由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就是否有明显安全隐患组织鉴定。
(五)关于费税金的追缴
1、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土地出让金、报建规费、营业税、契税及罚款,采取集中追缴的办法进行追缴。拒不缴纳和隐匿财产的,一律停止其全县所有在建、新建项目的审批和建设,五年内不接受土地公开出让报名竞买,并由县公安局负责强制追缴,必要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追缴的各类款项集中缴纳,分户入账。其中,土地出让金、契税缴入国库,报建规费、罚款等款项进入财政专户。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解决商品房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吴坤江(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孙 武(县住建局局长)
游春勇(县房管局局长)
王三觉(县国土局局长)
王明干(县监察局局长)
马琼才(县公安局政委)
李庆荣(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冯学波(定安地税局局长)
李佳芮(定安工商局局长)
钟起海(县气象局局长)
张亚群(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李仙沣(县发改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房管局局长游春勇担任。办公室分综合组、税费追缴组、审批办证组,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中抽调,集中在县房管局办公。
七、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1月3日—1月25日)
拟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机构、发布清查处理公告。
(二)调查摸底阶段(2月17日—3月17日)
1、集中受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提出办证申请;购房者凭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身份证件等有关资料到综合组提出办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历史遗留问题的,填写申请表,正式受理。
(2)县住建、房产、国土、执法等部门查阅各类商品房审批档案,凡符合历史遗留问题的,填写项目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开竣工时间、土地面积、批准面积等表格,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办公室。
(3)汇总办证申请和信访信息情况。
2、分片调查
根据汇总情况,审批办证组组织住建、房产、国土、专业测绘部门采取看现场、验资料、对合同、查手续等方法,核实报规、开竣工时间、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结构安全情况、税费金缴交情况、违法违规情况。
(三)集中处理阶段(4月1日—11月30日)
(1)集中办理规划认定、结构安全认定、违法违规认定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核定应缴土地出让金、规费、契税、罚款金额。
(2)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规费、营业税、契税、罚款。
(3)经住建、房产、国土、税务等部门作出意见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商品房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采取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的办法,对辖区内商品房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和集中处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快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集中清查、处理商品房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间紧、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全力支持、积极主动、不推诿责任。
(三)把握政策,依法办事。清查处理工作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办理,公开阳光操作,坚决杜绝徇私舞弊的情况发生,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四)加强调度,确保实效。领导小组要及时掌握清查处理工作情况,定期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推进工作进度,确保清查处理工作取得成效。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省驻县有关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