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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8/08/08 2.0w 阅读 257 点赞

定府办〔2018〕98号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函〔2018〕175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对本区域、本单位实施的,由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附件1),于2018年7月25日前报送县法制办;

二、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项进行梳理并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附件2),于2018年7月25日前报送县法制办。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对于建议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三、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对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一律取消。对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2018年10月30日前取消;对个别确需保留的,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通过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设定。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附件3),于2018年7月25日前报送县法制办。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包括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等(附件4),于2018年7月25日前报送县政务服务中心。

四、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提升监管效能。已取消的证明事项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五、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确保按时完成清理工作,并于2018年10月20日前将清理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

附件:1.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

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2.地方性法规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3.规章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4.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清理情况表。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序 号

证明事项

设定依据

清理建议
(取消/保留)

理 由

备 注

其中,法律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  项,保留  项;行政法规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  项,保留   项;部委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  项,保留  项;部委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 项,保留   项。

附件2:

地方性法规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序号

证明事项

设定依据

清理建议
(取消/保留)

理 由

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

相关部门意见

备注

其中,地方性法规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  项,保留  项。

附件3:

规章设定证明事项清理建议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序号

证明事项

设定依据

清理建议
(取消/保留)

理 由

备注

其中,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建议取消  项,保留  项。

附件4:

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清理情况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填表日期:

序号

证明事项

设定依据

清理情况

(取消/保留)

理由

备注

其中,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取消项,保留项。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