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安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第十四届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等问题,保障我县医疗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海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践行走群众路线,按照“救急救难,简便易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整合协调,共同推进”的原则,在做好与各项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基础上,全面创新我县的的医疗救助机制。
第三条 建立“三无人员”和困难群众为一体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规范管理机构、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县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身不明、无负担能力的人民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病有所医”问题,确保我县城乡困难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 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总体目标。2014年3月1日,全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基本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全面启动;2015年,全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稳定运行,特殊困难的急重伤病患者得到有效救治,全县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规范运行。
第五条 基本原则。
救急为主原则。疾病应急救助主要解决符合规定的疾病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按程序通过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其他渠道予以支付。
包干使用原则。疾病应急救助专项基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量入为出,包干使用,当年如有结余,滚存第二年使用,当年出现缺口,由财政全额弥补。结合筹集资金规模和实际发生的应急医疗救助费用补助需求,合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共担协同原则。建立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既要注重政府财政投入引导,又要注重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既要满足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需求,又要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建立并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职能部门协作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筹集社会资金,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规范救治,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按季度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医疗费用。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财政资金,加强救助基金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
公安机关负责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并协助医疗机构向身份明确、有能力支付治疗费用的患者追讨欠费。
人社部门和新农合办负责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参合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医疗机构救治机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
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尽责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救助。
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
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第四章 基金筹资和管理机制
第八条 基金设立。设立定安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县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接受省级拨付应急救助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第九条 基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县人民政府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初始规模为50万元,由县级财政预算拨款。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县卫生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编制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在财政社会医保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等业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并确定县卫生局应急办为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资金发放专帐,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明细台帐。 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基金监管。成立基金监管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组成。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委托中介组织进行专项审计。卫生部门每年度应委托中介组织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包括: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无”病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患者。“三无”病人,指无身份证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病人。
2、城乡居民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包括: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突发重度疾病。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
1、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后,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异议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联系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核查结束后,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患者身份书面核查说明。对于低收入患者,医疗机构应要求其提供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2、卫生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新农合参合人员;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否有负担能力;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列入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重度残疾人。
第十四条 基金支付的费用范围。按照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基金用于支付上述救助对象下列急救医疗费用。包括: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基金给予补助。
3、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等不符合救助范围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第六章 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治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有关患者身份等信息。对于属于救助对象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及时填报《定安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医疗机构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向基金管理经办机构提交基金补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定安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详见附件1)。
2、患者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说明。
3、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或城镇低收入家庭患者需提供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相关证明。
4、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
5、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6、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长短医嘱以及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7、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第十六条 审核。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实行联合审核制。联合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通过走访等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基金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并填报《定安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2)(详见附件)。基金经办机构汇总上述资料后报送同级卫生部门,审核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财政、民政、人社、公安、残联等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协助审核,并在《定安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中盖章。联合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审批。基金管理经办机构汇总卫生、财政、人社、民政、公安、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
第十八条 拨付。基金采用“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拨付方式。
1、财政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前向基金管理经办机构预拨基金。
2、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对辖区内经常承担应急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
3、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在每季度对基金申请进行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
4、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对基金上年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结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门基金,对在本境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接受医疗机构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予以补助的制度。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定安县卫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定安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
医疗费用审批表(1)
医疗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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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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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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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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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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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种 |
门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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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时间 |
出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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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用总额 |
其中:欠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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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的费用 |
责任人: 元; 生育保险: 元; 工伤保险: 元; 基本医疗保险: 元; 商业医疗保险: 元;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 元; 医疗救助基金: 元; 公共卫生经费: 元; 自费: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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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病人信息请医疗机构尽力调查并填写,如确实无法获取,请注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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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伤病情况说明(请详细描述造成伤病的时间、地点、原由及经过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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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阅读并知晓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并郑重承诺:本人情况属于基金救助的对象及范围。如有弄虚作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病人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 ||||||
定安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
医疗费用审批表(2)
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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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 审核意见 |
医疗机构报送资料: □《定安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1)(详见附件) □患者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说明 □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 □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长短医嘱以及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低收入家庭患者提供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以上资料齐全。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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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意见 |
患者身份确认为:□患者身份明确 □患者身份不明确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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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意见 |
患者身份确认为:□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家庭 支付能力确认为:□有支付能力 □无支付能力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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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联合会意见 |
患者身份确认为:□重度残疾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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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患者社会医疗保险类型:□城镇职工医保 □城镇居民医保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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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意见 |
患者社会医疗保险类型:□新农合保险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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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意见 |
□同意救助元 □不同意救助 (盖章) 年 月 日 |
注:在□内符合打“√”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