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安县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本级政府的目标管理,作为政府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接受县人民政府监督考核。
第三条 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及其保护区作为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其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五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与城市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必须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农业开发、改造和结构调整布局,落实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数量指标,并逐级落实到村。
第七条 本县范围内的下列耕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田;
(三)各类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已有良好的水利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正在改造、计划改造的中、低产田。
第八条 基本农田的划定,依照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实施方案,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落实到耕地承包经营者。
第九条 凡经划定的基本农田,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镇为单位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县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镇人民政府落实保护责任人。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应当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和报批。
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由用地单位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无地开垦或开垦数量不足的,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在基本农田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立工业园区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的开发区;
(二)占用耕地和可垦地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废弃物;
(三)闲置、荒芜耕地;
(四)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