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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2013/06/02 4.5k 阅读 406 点赞

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琼府〔2013〕15号)部署,为切实做好我县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县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我县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次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运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县情县力调查,各镇、农场和各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政府成立定安县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符  策(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岑运伟(县政府办副主任)

     陈小燕(县统计局局长)

成  员:颜立宇(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明干(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冬娇(县监察局副局长)

黄源亮(县编办主任)

王家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肖  巨(县财政局局长)

周世兴(县民政局局长)

冯学波(定安地税局局长)

黄剑平(县国税局局长)

陈清斌(定安工商局局长)

张文彬(定安质监局局长)

符方洲(县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

龙德荣(县农垦办主任)

李德春(定城镇镇长)

蒋莉萍(新竹镇镇长)

梁昌贵(龙湖镇镇长)

王  彦(雷鸣镇镇长)

陆善锋(富文镇镇长)

吴淑坤(龙门镇镇长)

王正山(龙河镇镇长)

张  坚(岭口镇镇长)

莫强如(翰林镇镇长)

王廷太(黄竹镇镇长)

彭秀春(国营南海农场副场长)

周昌田(国营中瑞农场副场长)

郑  忠(国营金鸡岭农场副场长)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陈小燕兼任。其中,涉及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人员在普查工作期间中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的事项,由县监察局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和税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区数字地图的事项,由县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协调;省农垦总局驻定安办事处要协助本县做好农垦辖区的普查工作,县直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镇、国营农场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也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并于5月8日前向县统计局报送其组成人员名单。各镇、国营农场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地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它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 、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机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省驻县有关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