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定安县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构建和谐定安,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审核、审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申请、筹集、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资金审核、发放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三条 具有本县户籍、年龄在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其中90至99周岁高龄老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省另外补贴300元),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章 补贴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年龄及户籍的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信息表)。
第五条 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名单在村、社区居民议事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镇民政办公室(国营农场民政科)审核;镇民政办(国营农场民政科)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由各镇直接报送县老龄办,县老龄办审核报省老龄办审批。
第六条 每年8月底前,由各镇民政办公室(国营农场民政科)统计上报本级符合条件的对象,经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后统一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数据申请、筹集资金;县民政局经定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卡通发放渠道予以发放。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要经省老龄办审批后,到指定银行开户由民政局给予社会化发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财政局、民政局、各镇民政办(国营农场民政科)要严格按程序做好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享受待遇、档案信息管理等制度,按照动态管理要求,各镇民政办(国营农场民政科)每月30号前向县民政局报告本辖区内高龄老人已故和新增情况,以便于及时办理生活补贴停发或增发手续。
第八条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局、各镇民政办(国营农场民政科)要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台账,并将发放标准、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在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居民议事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发放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除全额追回所发补贴外,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申请人对不予享受或者停发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省驻县各单位。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