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有效控制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和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止出现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等要求,我县在《定安县2025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本工作方案。
二、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源头管控,实施三级网格化管理,强化巡查执法,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定城镇主城区:南渡江沿江路→灯光球场→白芒村→山椒村→莫村→污水处理厂→下岭村→仙沟墟→仙龙路→省道S206→武警训练基地→富民小区→环城南三环路→普罗生物→联塑→环城南三环路→大底村→南渡江沿江路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50米范围内(见附件1)。
2.全县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含幼儿园、教育机构)、大型住宅小区、工业企业、敬老院、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客运车站、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和山林防火区以内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北、东北的全部区域,包含高龙、洁秀、仙屯、巡崖等村委会全部辖区。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限制时间内的限制燃放区域,禁止销售、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其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除外。节日期间遇不利污染物扩散天气状况,可采取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临时性限制措施。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所有A级和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禁燃区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限制时间为2026年2月16日00:00至3月3日24:00(除夕至正月十五)。
四、新旧政策差异
1.禁燃区增加老城区的环城南路至环城南路三环路及联塑、普罗生物等部分区域。
2.将禁燃区北部及东北部全部区域划为限燃区,包含仙屯、洁秀、巡崖、高龙等村委会。限燃时间为除夕-元宵。
五、注意事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政策由定安县生态环境局解释